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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05-19為支持生豬養殖產業發展,做好生豬穩產保供工作,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日前就生豬養殖使用林地有關問題下發通知指出,生豬養殖使用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中宜林地的,可以由養殖企業、養殖戶等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林地承包方或經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報縣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備案,這部分宜林地按不改變林地用途使用,不占用林地定額。養殖企業、養殖戶從事養豬活動結束后,要及時恢復林業生產條件。
生豬養殖確需使用除宜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改變林地用途的,地方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在依法依規的基礎上,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進一步簡化使用林地審核手續,切實保障林地定額。為提高審批效率,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縣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辦理生豬養殖使用林地手續。